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对象和任务是:判定当事人有无;有无责任能力;判定确属患者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,有无辨认和控制能力,有无行为能力。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鉴定,它是由人针对人进行的,人群存在个体差异,而鉴定过程需要主观判断,这时鉴定人员的经验、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,并且鉴定所依赖的技术、设备等,也同样。精神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,并将《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》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。
当行为人精神发生错乱、神志不清时,我们总喜欢说人家是,而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,则还需要经过的鉴定才能确定。案件的精神司法鉴定,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。案件的当事人、代理人、辩护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,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,由办案机关决定,办案机关同意的,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。一般情况下,鉴定人主要依靠被鉴定人的史资料、案发前后的一系列表现、精神检查与听取周边人群对被鉴定人行为举止的描述加以判断。
所谓精神鉴定,指的是诊断出了任何心理异常,并且查出是不是装疯,或者企图隐藏自己的心理问题。精神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的人员主持,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(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)。鉴定精神检查场合有时在医院,有时选择在、看守所、或当事人居住地。不同检查环境的气氛并不相同,同时也影响鉴定人开展精神检查的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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